第一条 为提高档案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据《北京林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档案借阅制度》制作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借阅档案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有义务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馆。
第三条 借阅学校重要档案(如土地证、房产证、常委会记录、校领导会议记录、重要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时,须填写《重要档案借阅批办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后方可借阅。
第四条 借阅学校科研档案时需通过科研处批准,借阅研究生论文、历年试题时需通过研究生院,查询个人成绩、录取底单、学位学历、研究生学位评语及决议等材料时需出示个人有效证件,代查他人档案资料时需提供被查人和代查人双方有效证件,查阅本部门以外档案时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五条 所需查阅的档案材料一般不得携出档案馆。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按照规定办理借出手续,但每次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到规定时间还需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借阅者对所借档案应负责档案材料的安全。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转借或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拆散、增添、抽出、涂改、圈画、污损档案材料。
第七条 借用档案材料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放置个人手中或超过规定时间。
第八条 非本学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第九条 如遇借阅人员将档案丢失,应及时报告档案馆,写出书面材料,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文书档案借阅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