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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内规章

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保密制度

1. 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

2. 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的规定。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禁止在档案整理室、阅览室等档案工作场所会客;不允许与档案无关的人员翻阅档案资料。

3. 对学校重要档案(如土地证、房产证、常委会记录、校领导会议记录、重要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借阅时,须经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后方可查借阅。

4. 接待借阅和归档人员应在阅览室或办公室,禁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档案库房。非本馆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库房,必须由档案工作人员陪同。

5. 对涉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涉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馆或外传,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其内容。

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确需借出,应办理借出手续。对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由借阅人对档案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抽拆、增加、涂改档案资料,严禁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严禁将档案转借他人,严禁携带档案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务必按时归还档案。

7. 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子档案的封存载体严禁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

(2)电子档案利用时必须使用拷贝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3)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8. 档案馆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和经鉴定需要清除的文件材料,不得随意乱放,不得以废纸出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和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进行处理。

9. 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学校保密办,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和泄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