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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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已故人员和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数字化后的电子档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档案接收、归档与转递
第六条 档案馆干部人事档案室根据人事处新进教工、博士后人员名单接收档案。对新转入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七条 对于接收到的新教工档案依据《条例》具体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依据学校档案分类要求进行入库上架。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移交归档时,应按照单位组织机构分类整理,并填写《归档材料清单》(附表1),写明归档材料名称、移交时间、份数、移交人、接收人。归档材料必须由各单位档案员或其指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移交,档案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接收归档。
第九条 我校人事档案归档内容与分类按照《条例》第十九条执行,共包括以下十类:
(一)履历类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成套材料必须首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对于在职教职工工作调离,档案馆在教职工办结离校手续后依据人事处转发的调档函将档案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转递档案要求:
(一)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打印目录、整理装订。
(二)转递档案按统一规定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及《干部档案转出登记本》。
(三)在调出人员数据库录入调出人员基本信息,注明档案号,转出时间及转入单位名称、地址。
(四)填写机要信封,进行封装,贴密封条,加盖密封章,填写《机要文件交寄单》,专人送到机要局寄出。
第三章 档案查阅与借阅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因特定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可直接到馆查借阅相关人员档案,执行查借阅登记程序;其他各单位正职领导、人事档案负责人和档案员,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档申请表(部门填写)》(附表2),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查阅本单位教职工档案。。
公证机构经人事处审批后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查阅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公证员资格证和身份证。拟调出教职工的接收单位经过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在调出教职工所在的二级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国家安全部门,经保卫处审批并指定专人陪同,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教职工因办理父母投靠进京落户、个人攻读硕博学位等事项需要查阅个人档案的,均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阅档审批表(个人填写)》(附表3)经过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按照流程进行查阅,不接受个人直接查档。
第十四条 所有查阅者应如实填写查阅档案的用途,审核通过后,执行登记手续。查阅者必须在干部人事档案阅览室内进行查阅,不可将档案带出档案阅览室。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原则上应为正式职工。各单位审批查借阅手续时,必须对查借阅人员是否中共党员、是否具有查借阅权限等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严格按管理权限查阅档案,下级不能查阅本部门领导的干部人事档案,不能跨部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除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外,其他部门或人员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院士档案,必须由被查阅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指定专人陪同。
第十七条 在查阅干部档案过程中一般只能摘抄所查信息,不得拍照。未经同意不得复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经审批后,执行登记手续,方可复印。数字化档案的查阅应在指定环境和专用电脑等授权设备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需执行登记手续,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用毕及时归还。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0个工作日的,需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借阅限两卷,如有特殊原因需借阅三卷及以上时,应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单》(附表4),并由本单位正职领导审批;需批量借阅十卷及以上时,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借阅五卷及以上档案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档案馆,借阅十卷及以上档案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档案馆。
第二十条 档案借出时,借档人应按照档案目录核查需借出档案材料;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目录核查所归还档案材料,确认档案完整无损后,办理归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查(借)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对借出使用的档案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让无关人员及干部本人翻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因特殊原因复制的,复印件用毕自行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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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归档材料清单
2.干部人事档案查档申请表(部门填写)
3.干部人事档案阅档审批表(个人填写)
4.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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