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借阅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接受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档案室查阅干部档案,不超过3卷的档案借阅需填写《个人档案借阅登记卡》,超过3卷的借档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单》及《个人档案借阅登记卡》,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条 其他部门查阅档案需提交《干部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教职工因办理父母追随进京落户、个人攻读硕博学位等事项需要查阅个人档案的,均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阅档审批单》经过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按照该流程进行查阅,不接受个人直接查档。
第四条 借档和阅档需遵循管理权限,下级不能查阅本部门领导干部档案,不能跨部门查阅干部档案,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
第五条 借阅者必须是中共党员,需出示本人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说明借阅档案的用途及具体要求,档案工作人员检索、调卷为借阅者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进行登记。外单位人员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进行阅档并登记。借阅者须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档案。
第六条借阅者对所借档案应负责档案材料的安全。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转借或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拆装、增添、抽出、涂改、圈画、污损档案材料,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拍照档案材料。
第七条 借阅者归还档案时,需经工作人员按照档案目录检查、核对所借档案材料无误后,办理归还登记手续,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将档案入库。